湖南省违纪违法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发布时间:2005-09-13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严肃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纪律,加大职称监察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所称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第三条 对违纪违法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处理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凡参评(参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的参评(参考)资格。三年内(含当年)不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的毕业证书、成果证书、证件、论文、教案、病历、作品、考试成绩通知单、年度考核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经查证系伪造、篡改或抄袭、窃取他人的;
      (二)在职称考试中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参考人员挟带资料、书籍进入考场的;将试卷传出场外或使用手机、BP机、电子字典、可存储计算器等作弊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及有关考试(评审)工作场所秩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五条 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参评(参考)条件后,两年内不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监考工作,不履行职责,对参考人员作弊行为不制止或不及时处理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监考工作在监考中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为他人出示假证明,或提供论文、教案等相关材料的;
      (四)根据湘人发[1997]40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送审材料审核责任卡》上为申报人送审的虚假材料签字出证的。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但能主动交代错误,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理;对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串供、妨碍组织审查以及其他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违纪行为,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七条 因政治、经济等其他问题被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司法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查证核实的错误事实和处理结论为依据,对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被依法判刑,或受行政开除、开除党籍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消,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
      (二)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不含行政开除、开除党籍)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或低聘。行政处分解除后,或党内处分影响期满后,视情况可重新聘任或低聘;
      (三)受到行政警告、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在调查(侦查)期间,不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可暂时保留。尚未聘任的,暂不聘任;已经聘任的,待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经审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其审查期间的专业技术职争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未解除期间,以及受党内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服刑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不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凡属取消专业技术资格,应由单位逐级填报《专业技术资格处理审批表》(见附件),由有专业技术资格确任权的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并正式行文,收回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后,重新申报时,按正常申报程序进行,申报资格不得高于原取消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资历可不作要求。重新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按本规定缓聘、解聘、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各单位应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0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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