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慰问残疾职工的通知

发布人:发布时间:2007-07-06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决定对我校残疾职工开展慰问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慰问对象
    慰问对象为我校残疾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聘临时工)。
    二、慰问形式
    1、此次慰问采用现金形式进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可凭该证书领取慰问金1000元。
    2、2007年6月10日前,残疾职工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人事处劳资科办理慰问金领取手续。
    3、尚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可以到湘潭市二医院(精神方面残疾的到湘潭市五医院)办理残疾人等级鉴定后,到雨湖区残联办理证书(带医院鉴定、2寸照片一张、身份证或户口本,每周一可办理)。有关的体检费、鉴定费、办证费等由学校报销,但未达到办证标准、不能办证的,学校不予报销。今年新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2007年9月30日前可凭该证书到人事处劳资科办理本年度慰问金领取手续。
    三、有关规定
    1、慰问残疾职工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2、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残疾人在就业、纳税、社会保险、培训、学习、医疗、交通、文化生活等方面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和特别保障,但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享受福利待遇的凭证。为了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鼓励和支持职工及时办理残疾人证,办证的有关费用由学校支付。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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