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教职工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对教职工进行培养和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一条 报考研究生类别
1、报考脱产研究生(含硕士、博士,下同)。
2、报考在职(含定向、委培,下同)研究生;
3、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
4、报考专业硕士学位。
第二条 凡要求报考研究生的教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报考研究生的政治、业务、学历、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2、在校工作期间,服从组织的工作分配和安排,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近两年的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3、报考在职研究生,报考的学科(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应与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4、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除日语、德语、法语、体育等专业外,均要求在校内进行;
5、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来校工作必须满两年(不含6个月以上脱产学习、进修、培训、出国的时间等,下同);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硕士毕业后来校工作必须满两年;报考专业硕士学位,来校工作必须满5年;报考脱产研究生,来校工作必须满3年;
6、非教学科研人员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只允许报考两次,两次报考未被录取者只能报考脱产研究生。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学校重点向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含在读博、硕士)所占比例不足50%、博士学位教师(含在读博士)所占比例不足30%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制订单位的教职工年度培养计划,于每年11月份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下达培养计划指标。
第五条 学校于每年的7月、11月办理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审批手续,每月25日后办理报考博士研究生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具体报考程序为本人填写《湘潭大学教职工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批准,报人事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处级干部报考博士研究生的,须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报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鼓励专任教师报考名校、名教授的在职研究生。
第八条 学校同意报考脱产研究生或自费出国攻读学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2、如配偶系非教学、科研骨干人员的,其人事关系同期转入湘潭市人才中心进行人事代理(个人负担相关费用);若毕业后返校工作,则其配偶的人事关系转回学校;若毕业后不能返校工作,学校不再续聘其配偶。
第九条 学校同意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考取本校在职研究生的,个人、所在单位及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
2、考取外校定向或委培研究生的,必须同时签订个人、所在单位、湘潭大学,个人、湘潭大学、培养学校两份协议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培养学校如果不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按报考脱产研究生规定办理;
3、个人需缴纳培养费的,需一次性缴完个人所需缴纳的培养费用,并凭缴费发票到人事处办理协议签订手续。
4、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学习专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一般为3-4年)及形式,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的,须报经学校批准。需延长培养期的,应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报告,延长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期的培养费等由个人负担;
5、研究生毕业后在学校服务期为5年;在读期间及服务期内不得申请自费出国,或者调离学校。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协议进行赔偿;
第十条 取得专业硕士学位或以同等学力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获得学位后,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未满要求调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以在职方式攻读研究生,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学习期间,一般核发档案工资。教学科研人员的校内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承担的实际工作任务核发;非教学科研人员的校内津贴根据考勤情况核发。
第十二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报考的或未达到规定年限报考脱产研究生的,除收取5000元的违约补偿费外,服务期未满的按每年5000元收取违约赔偿费,并且履行学校的协议。
第四章 经费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支付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或专业硕士学位)培养费金额每人最多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博士学位)培养费金额每人最多不超过4.5万元人民币。以下所指培养费均在本条规定额度之内的费用。
第十四条 从2005年起,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负担50%的培养费,其余的50%可以从导师或个人的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到校外攻读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培养费等由个人垫付,毕业回校工作后予以报销,其报销额度不高于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教学、科研人员到校外攻读定向、委培博士学位,必须转为教师编制,到教学单位在职培养。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校内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负担培养费。
第十七条 未列入学校培养计划,要求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所有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且不享受第五章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在读博士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每年报销300元资料费(共报销900元)。
三年可报销12次往返于就读学校与湘潭大学之间的单程差旅费(限车、船)。
以单位公派名义出国攻读研究生的(不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报销12次往返于学校到出境口岸的单程差旅费(限车、船),或相当数额的国际国内旅费。
第二十条 获得专业硕士学位和以同等学力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校负担1/3培养费。
第二十一条 校办产业、后勤集团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培养费及优惠政策待遇等由上述单位比照学校政策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术学院报考研究生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报考第二学历、学位的,培养费等均自理。
第二十四条 在职培养期间因本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取得规定学位的,应偿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等。
第五章 待遇享受
第二十五条 2008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 (在校工作10年以上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按时毕业,参加过1次WSK考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第二十六条所列优惠待遇: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相关或相近,下同)被EI、SCI收录2篇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二类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以湘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
2、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CSSCI或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上(不含拓展版)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以湘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 优惠待遇:
1、提供科研启动费:理工科8万元,文科5万元(扣除一半学校支付的培养费);
2、安家费1万元;
3、提供12万元购房补贴款;
4、安排配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博士,且分别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分别享受博士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不安排配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具有较大科研潜力或对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毕业研究生,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不含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但原已签订协议的,可按原培养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