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人:发布时间:2005-10-17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出国(境)类别
    1、教职工出国(境)分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单位公派出国(境)、自费留学、因私出国(境)、劳务输出。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是指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以国家名义派遣出国留学的行为。
    3、单位公派出国(境)根据派出的任务,分为学校因工作需要选派和个人自行联系、以学校名义派出;根据出国(境)时间长短,分为长期和短期出国(境)。
“长期”是指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邀请或资助,以因公性质派出,在境外从事三个月以上的学术研究、专业培训、校际交流等。“短期”是指接受国(境)外机构或个人邀请或资助,以因公性质派出,在境外从事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学术访问、会议研讨等。
    4、自费留学是指被境外高等学校录取为学员,自费出国(境)学习。
    5、因私出国(境)是指因私人事务(如探亲、访友、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的出国(境)行为。
    6、劳务输出是指教职工在境外为境外机构、企业工作,以获取工资报酬的行为。
    二  出国(境)条件
    1、出国(境)人员都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做有损国格的事,符合国家机关对公民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2、出国(境)人员系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骨干,且教学效果良好,科研能力强,成绩突出。
    3、曾被公派出国(境)长期研修(3个月以上)的人员,回国后一般须满一年方可再次申请;利用寒暑假期间短期出国的可不受此限制。
    三  办理出国(境)手续程序
    1、公派出国(境):
    ⑴教职工提供申请书、境外邀请函的原件、复印件、翻译件及有关材料一式三套,交保卫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各一套;
    ⑵到保卫处领取《湘潭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保卫处初审;
    ⑶教职工所在单位批准;
    ⑷人事处审批(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需经组织部审批);
    ⑸涉及其他部门的,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⑹国际交流处审批并办理任务批件、护照、签证等;
    ⑺出国(境)前出国(境)人员须告知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具体出国(境)时间、境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
    2、办理探亲、访友、旅游等因私出国(境)的,先到保卫处领取《湘潭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再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自费出国的,了清与学校有关经济事务后,由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  出国(境)的担保
    1、出国(境)前,教职工均须到人事处办理与学校有关的各项手续。
    2、出国(境)人员,凡属学校在职(含定向、委培)培养的硕(博)士研究生,应缴纳保证金,待按期回校后再退还本人。若出国(境)人员未按期回校报到,则此保证金上缴学校财务。对于经济困难的出国(境)人员,至少应缴纳一半保证金,其余部分可由2名以上本校在职职工担保。担保人应督促出国(境)人员按时回校工作,若出国(境)人员未按时回校工作,学校将每月全额扣除担保人的工资、津贴及各种劳务费,直至扣满担保的金额为止。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调离学校,不得自费出国。
    五  出国(境)的期限
    1、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除攻读硕(博)士学位外,留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出国探望配偶的,探亲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经申请延期并获学校批准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出国探望子女、父母、访友、旅游等其他非公务活动,一般应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
    六  国(境)外管理
    1、出国(境)人员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学校的形象、利益和安全。
    2、公派出国(境)人员应保持与学校的联系,随时将变更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告知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
    3、公派出国(境)1年以上的,应在出国(境)前将学习、研究计划报科技处(社科处)备案。
    4、未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出国(境)的国别、身份、期限或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逾期未归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  出国(境)人员的待遇
    1、从出国(境)的下月起停发档案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等,按期回校后,住房公积金不予补发,医疗保险金由校医保办根据湘潭市有关规定办理恢复手续。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按期回校报到后,补发档案工资,并报销一次办理护照及其签证费、一次体检费、两次湘潭大学与出(国)境口岸的单程差旅费(仅限于车、船费)。
    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来校工作已满五年并已参加WSK考试、虽没有取得WSK合格证但获得较好成绩者(在合格分数的基础上分别最多下浮25%),学校报销一次外语培训费及相关费用;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线且来校工作不满五年者,如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外语培训费及相关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未参加WSK考试的人员及在读硕(博)士人员,如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外语培训费及相关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4、因学校工作需要被选派出国(境)的,按期回校后补发档案工资。
个人自行联系、以学校公派名义派出的,出国(境)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按期回校后补发档案工资;超过3个月的,回校后不予补发档案工资。如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所在单位可给予一定数额的校内津贴。
    5、出国(境)探望配偶,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期回校后最多补发3个月档案工资;探亲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补发。其他因私出国(境)以及不在寒暑假、节假日探望配偶的,比照事假处理。
    6、经本人申请、报经学校批准延期的,延期期间的档案工资不予补发。
    7、劳务输出的,由输出单位或个人依照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自费留学按调出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8、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或者超过学校批准的回国期限一个月不回国的,由学校收回其校内住房,本人退还已给予的其他待遇。
    9、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其他待遇及管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  国(境)内管理
    1、出国(境)人员返校后,应在15日内到人事处报到,并将本人的护照交呈国家公安部门或国际交流处保管。
    2、公派出国(境)人员返校报到后,应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交详细的出国(境)期间学习、科研等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
    3、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应服从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
    九  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已与学校签订了出国协议书的,可选择按协议书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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